目前分類:◎出入境注意事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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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區 貨幣名稱 代碼 符號
台灣 新台幣 TWD $ 或 NT$
中國 人民幣 CNY ¥
美國 美元 USD $
香港 港幣 HKD $
日本 日元 JPY  ¥
韓國 韓圓 KRW
歐盟諸國 歐元 EUR
英國 英鎊 GBP  £
澳洲 澳幣 AUD $
加拿大 加拿大幣 CAD $
紐西蘭 紐西蘭元 NZD $
泰國 泰銖 THB  ฿
新加坡 新加坡幣 SGD $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令吉 MYR RM
越南 越南盾 VND
菲律賓 菲律賓披索 PHP
印尼 印尼盾 IDR
俄羅斯 俄羅斯盧布 RUB 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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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可以帶多少台幣及美金入出境?

答:
(一)入境部份:
1.黃金:旅客攜帶黃金總值超過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外幣:旅客攜帶外幣超過美幣1萬元等值現金者,應於入境時繕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
3.新台幣: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4.人民幣:旅客攜帶人民幣入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5.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二)出境部分:
1.黃金:旅客攜帶黃金總值超過美金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2.外幣:旅客出境攜帶超過美幣1萬元等值現金者,應向海關報明登記。未依規定報明登記者,其超額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3.新台幣:旅客出境攜帶新台幣以1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4.人民幣:旅客出境攜帶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申報不實者,其超過2萬元部分沒入之。
5. 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出境攜帶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查詢網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http://taipei.customs.gov.tw/首頁/一般民眾/旅客行李通關 /旅客攜帶金銀外幣及台幣出入境限量規定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06查詢。

問:哪些東西不能攜帶出境?

答: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書籍、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4.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6.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出口;屬 CITES 列管者,並需檢附 CITES 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7.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查詢網址: http://taipei.customs.gov.tw/首頁/一般民眾/旅客行李通關 /出境報關須知…四、禁止攜帶物品

關務署查詢電話:
桃園國際機場
第一航廈出境服務檯:03-3982308
第二航廈出境服務檯:03-3983428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02-25464698
提醒您!需事先注意配合入境國家之入境規定,以免受罰。其他國家入境相關規定,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中國大陸入境相關規定,請參考海基會網站


問:
請問在機場可以打預防針嗎 ?

答:
可以,請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TEL: (03) 398-2583 查詢提供接種之委外醫院資訊。


問:
我要帶寵物出國,需要辦那手續?

答:
請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查詢電話:(02)2343-1401
桃園國際機場
第一航廈TEL:03-3982268
第二航廈TEL:03-3983371 

查詢網址:http://www.baphiq.gov.tw/content_edit.php?menu=1326&typeid=1359&typeid2=1551


問:
入境水果、動植物在哪裡檢疫?
答:
自 87.10.01 起禁止旅客攜入新鮮水果入境,其他有關動植物檢疫相關規定,可洽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辦理
第一航廈TEL:(03)398-2268
第一航廈TEL:(03) 398-3371
註:第一航廈在海關右側、第二航廈在海關左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 http://www.baphiq.gov.tw/homeweb2.php


問:
入境可以帶幾條煙?幾瓶酒?超過數量會如何?

答:
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可攜帶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為限,超過數量部分應向關務署申請辦理課稅。
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處新臺幣(以下同)500元、每磅菸絲處3,000元、每25支雪茄處4,000元或每公升酒處2,000元罰鍰。 查詢網址: http://taipei.customs.gov.tw/首頁/一般民眾/旅客行李通關 / 旅客入境攜帶菸酒、禁止攜帶水果相關規定。


問:
已入境但忘了提領免稅煙酒,怎麼辦?

答:
1.下次出境時再領。
2.向免稅商店洽詢如何辦理退款相關事宜。


問:
哪裡可以買到免稅菸酒 ?

答:
入出境管制區內均有售。
第一航廈部份: 出境時在出境長廊的免稅商店區可購買,另 3 樓證照查驗前之台灣菸酒公司預售櫃台可預購 (先登記購買,在管制區內該公司門市提領 ) 。

入境則可在旅客服務區的免稅商店及台灣菸酒公司購買。
第二航廈部份: 在過 3 樓出境查驗之後,即進入免稅商店區,有昇恆昌商店及采盟免稅店等可選購。入境則在機門旁免稅商店購買。


問:
免稅商店及台灣菸酒公司營業時間?

答:
第一航廈: 1. 台灣菸酒公司 入、出境商店均有班機就有營業 TEL: (03) 3982697-8

2.昇恆昌(入境旅客服務區)配合班機入境時間
A區TEL: (03) 393-1461
B區TEL: (03) 393-1302

3.昇恆昌(出境長廊) 6:00-23:00
A區TEL: (03) 398-2218
B區TEL: (03) 393-2424

第二航廈:
1.昇恆昌 配合班機入、出境時間 TEL: (03) 393-1411
2.采盟 TEL: (03) 383-3133、0800001699

出境:06:00-23:30
入境:配合班機入境時間。


問:
可以用外幣買煙酒嗎?

答:
可以,美金、港幣、歐元與日幣皆可(亦收信用卡)


問:
物品被海關扣留,要在哪裡領取?

答:
到海關行李處理課領取。


問:
物品被扣關需要課稅,該找哪個單位辦理?

答:
須課稅的物品如為單純的旅客自用品,在超過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時,超值部份須至稅台填單,再到海關內臺灣銀行繳費,之後憑單放行。如為單幫客攜入之大宗物品或管制物品等,則旅客先行入境之後再到行李處理課提領。 詳洽稅台,第一航廈 TEL: (03) 398-2905 ,第二航廈 TEL: (03) 398-3487 。


問:
過境旅客可否存關煙酒及行李?

答:
過境旅客不可存關。


問:
我的行李要存關,在哪裡可以辦理?

答:
行李可存放在海關內的關棧,旅客欲提領出境時,須將關棧開出之收據交予航空公司,由航空公司代為處理。
第一航廈 TEL: (03) 398-2326。
第二航廈 TEL: (03) 398-3369。


問:
我想把行李放在機場內,哪裡可以存放?

答:
海關內之關棧:

第一航廈 TEL: (03)398-2459
第二航廈 TEL: (03) 398-3369
台灣宅配通:
第一航廈出境 TEL: (03) 255-2233
第二航廈入境 TEL: (03) 263-9372
出境 TEL: (03) 263-1521


問:
骨灰入境要不要檢查?

答:
不需要。

 

《資料來源》
http://admin.taiwan.net.tw/tsc/p7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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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報 (紅線 與 綠線 通關 )

入境檢查分設有 紅線檯 與 綠線檯 通關檢查通道,以便迅速辦理入境旅客的通關手續。 (一) 紅線通關 ( 應申報檯 )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 「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 (pdf檔案) 」 向海關申報,並經 「 應申報檯 」(即 紅線檯 )通關:

  1. 攜帶菸、酒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二)
  2. 攜帶行李物品逾免稅規定者。。(詳如下列說明三)
  3. 攜帶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及黃金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一)
  4. 攜帶超量或管制藥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二)
  5. 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三) 連結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6. 有不隨身行李者。(詳如下列補充說明四)
  7. 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 綠線 通關(免申報檯)

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 持憑護照選擇 「 免申報檯 」(即 綠線檯 ) 通關 。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9 條」規定,對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對於旅客行李進行檢查。 若有任何疑問,請走紅線檯向海關詢問。

二、 菸酒免稅、應稅數量及裁罰規定

(一)免稅數量

年滿 20 歲之入境旅客,可攜帶 酒類 1 公升 ,捲菸 200 支或雪茄 25 支 或菸絲 1 磅 。

(二)逾免稅數量

請主動向海關申報並選擇紅線檯通關,以免受罰。

1. 免證繳稅後放行: 酒類第 2~5 公升,捲菸第 2-5 條或雪茄 第26-125 支或菸絲第 2 -5 磅 。

2. 應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以廠商名義報關進口,繳稅後放行: 酒類逾 5 公升,捲菸逾 5 條或雪茄逾 125 支或菸絲逾 5 磅 。

※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請洽 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

(02)2397-9491

(三)裁罰規定

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 菸

酒由 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處新臺幣(以 下

同) 500 元、每磅菸絲處 3,000 元、每 25 支雪茄處 4,000 元或 每公

升酒處 2,000 元罰鍰。

三、其他行李物品免稅、應稅之範圍及數量

(一)免稅範圍:

1.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1) 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 之

完 稅價格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

(2) 免稅菸酒及上列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 外),

其 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 2 萬元以下者。

2.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 1 萬 2,000 元以下者免 稅。

(備註:(1)旅客攜帶貨樣等貨物,其價值合於 「 入境旅客攜帶 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所規定限額者,視同行李 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辦理徵、免稅放行。 (2)貨 樣之通關,應依據 「 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旅客如對所攜貨樣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或有疑義時, 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 二 ) 應稅範圍: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 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1.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 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 物),其中 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 2 萬元為限。

2.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 者,雖 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三)其他

1. 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 30 日內入出境 2 次以上或 半年內入出境 6 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2.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稅放。

(四)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

酒、 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或上列 ( 二 ) 、

( 三 ) 限值 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 2 個

月內繳驗輸 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 或以

書面聲明放 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 1 個月 ,屆期不 繳驗輸

入許可證或辦理 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

處理。

 

補充說明

一、新臺幣、外幣、人民幣、有價證券及黃金( 申報登記表(doc檔案) )

(一)新臺幣

攜帶新臺幣入境以10萬元為限(自104年1月1日起),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 限額 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 放行;超額 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許可申請,請洽中央銀行發行局: 02-23571945 。

(二)外幣

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 1 萬元者,應於入境 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

(三)人民幣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 2 萬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 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如申報不實,其超過部 分,依法沒入。

 (四)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 票或得 由持有人在本 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 券) 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 1 萬 元者,應 向 海關申 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 當於未 申報或申 報不 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 五 ) 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 2 萬元者,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 請 輸入許可證,並辦理 報關驗放手續。許可證申請洽 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 02-23512071

二、藥品

(一)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 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 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

附註:

1.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2.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 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 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證明書 」申請,請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三)西藥:

1.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2.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四)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 12 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五)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1.中藥材:每種至多1 公斤 ,合計不得超過 12 種。

2. 中藥製劑(藥品):每種 12 瓶(盒),惟總數不得逾 36 瓶(盒) 。

3.於前述限量外攜帶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

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

限。

(六)隱形眼鏡: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度數為限。

(七)自用藥物限量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八) 自用藥物之品名及限量請參考自用藥物限量表 (pdf檔案) 及環境用藥限量表( doc檔pdf檔 ) ;許可申請,請洽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02-27878200。

三、農畜水產品及大陸地區物品限量

(一)農畜水產品類 6 公斤 ,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 1 公斤 。

(二)大陸地區之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 1.2 公斤 ,罐頭限量各 6 罐。

(三)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 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 水 果。 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 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 動物 產品,經 乾燥、加工調 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 疫 檢疫法 規定者,不在 此 限。

( 四) 動植物防疫檢疫規定,請洽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 02- 23431401、0800-039131 。

四、不隨身行李物品

( 一 ) 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 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pdf檔案) 」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 6 個月內進口。

( 二 ) 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 三 ) 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 15 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 73 條之規定辦理。

( 四 ) 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 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 委託書

委託 代理人或報關 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 申報;旅客自行

辦理相關手續請參考 旅客行李通關旅客自行辦理後送行李通

關 。

五、禁止攜帶物品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

槍等)、彈藥(如 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

械。

(三)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 CITES 列管者,並需檢附 CITES 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四)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 作權之物品。

(五)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 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六)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 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七)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 禁止輸入之物品。

特別注意事項

★ 切勿替他人攜帶物品 :若所攜帶的物品是禁止、管制或需繳稅物品,旅客必須為這些物品負責。

★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八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 1 份為限。

★ 紅綠線檯通關檢查 :入境旅客必須自行決定應該使用哪個通道通關,選擇綠線檯將被視為未攜帶任何須申報物品。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 入境行李檢查 : 旅客自行打開行李供海關檢查,並在檢查完後收拾行李。

★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 、 菸酒 、 大陸地區物品 、 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 (DOC檔案)(pdf 檔案 ) )

服務時間:24小時通關

聯絡電話:

  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室:03-3982307

  第二航廈入境室:03-3983386

  臺北松山國際機場:02-25464698

資料維護單位: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電話:(03)3982293


《資料來源》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12072&CtNode=1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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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報驗稅放,依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指不與入境旅客同機或同船入境之行李物品。

第 3 條 為簡化並加速入境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之查驗,得視實際需要對入境旅客行 李物品實施紅綠線通關作業。

第 4 條 附件檔案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依附表之規定。

第 二 章 報關及查驗

第 5 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辦法規定之範圍及限額者,免辦輸入許可證,經由海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捐驗放。
入境旅客攜帶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價值合於本辦法所規定限額者,視同行李物品,免辦輸入許可證,辦理徵、免稅放行。
前二項行李物品屬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物品或合於關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貨物,並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其價值不受本辦法有關限額之限制, 並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行李物品屬於應施檢驗、檢疫品目範圍或有其他輸入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第 6 條 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非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繳納或授信機構之擔保。經登記驗放之應稅物品,應在入境後六個月內或經核准展期期限前原貨復運出口,並向海關辦理銷案 ,逾限時由海關逕行填發稅款繳納證補徵之,並停止其該項登記之權利。
其作業要點由海關訂定並公告之。

第 7 條 入境旅客於入境時,其行李物品品目、數量合於第十一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免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菸、酒或其他行李物品逾第十一條免稅規定者。
二、攜帶外幣現鈔總值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三、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一萬元者。
四、攜帶新臺幣逾十萬元者。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二萬元者。
六、攜帶人民幣逾二萬元者,超過部分,入境旅客應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七、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八、有不隨身行李者。
九、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入境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可否經由綠線檯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檯通關。
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海關認為必要時得予檢查,除於海關指定查驗前主動申報或對於應否申報有疑義向檢查關員洽詢並主動補申報者外,海關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如經查獲攜有應稅、管制、限制輸入物品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8 條 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之入境旅客,如有隨行家屬,其行李物品得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其有不隨身行李者,亦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
入境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應自入境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進口,並應於裝載行李物品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除應詳細填報行李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該旅客入境日期、護照或入境證件字號及在華地址。
前項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或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本辦法相關免稅、免證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

第 10 條 旅客隨身行李物品以在入境之碼頭或航空站當場驗放為原則,其難於當場辦理驗放手續者,得由旅客自行加鎖,並由海關掣給收據,經加封後暫時寄存於海關倉庫,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於入境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持憑海關原發收據及護照或入境證件,辦理完稅提領或退運手續,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
前項完稅提領或退運手續由代理人辦理者,應持同其身分證明文件及該旅客委託書。

第 三 章 徵免

第 11 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一公升 (不限瓶數) ,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但以年滿二十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二、前款以外非屬管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
旅客攜帶前項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 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
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第 12 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自用或家用之零星物品,得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所定稅率徵稅。
前項稅款之繳納,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屆期未繳納者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核定。
如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海關得參照下列價格資料核估之:
一、財政部關稅總局蒐集之合理價格資料。
二、根據國內市價合理折算之價格資料。
三、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參考價格資料。

第 14 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
前項之行李物品,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進口貨品免辦輸入許可證之限額。但不得包括管制進口物品在內。

第 15 條 入境旅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及數量,海關得驗憑有關證件酌予放寬辦理;其具有下列兩種以上情形者,得由其任擇其一辦理,不得重複放寬優待:
一、華僑合家回國定居,經僑務委員會證明屬實者,其所攜帶應稅部分之行李物品價值,得不受限制。
二、旅客來華居留在一年以上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數量與價值,由海關驗憑有關證件,按照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所規定,酌予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友邦政府代表、機關首長、學術專家或公私團體,應政府邀請參加開會或考察訪問,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與數量,由海關驗憑有關證件,按照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所規定,酌予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如非應政府邀請入境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第 16 條 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一、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得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折半計算。
二、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化粧品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稅放。
三、民航機、船舶服務人員每一班次每人攜帶入境之應稅行李物品完稅價格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其品目以准許進口類為限,如有超額或化整為零之行為者,其所攜帶之應稅行李物品,一律不准進口,應予退回國外。另得免稅攜帶少量准許進口類自用物品及紙菸五小包 (每包二十支) 或菸絲半磅或雪茄二十支入境。

第 17 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如超過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之限制範圍者,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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